兴宁区美术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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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美术版权登记申请进度如何查询?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31 08:03:27

在现实生活中,软件著作权从软件完成之日就可以产生,软件南宁版权登记可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著作权,还可以使自己的产品得到更好地宣传。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要求有什么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的要求有什么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是独立开发的,或者经原著作权人许可对原有软件修改后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进的软件。

合作开发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的,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确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办理。著作权人协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均可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二)软件的鉴别材料;

(三)相关的证明文件。

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二)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三)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四)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五)在进行软件企业认证、高新企业认证、创新基金、种子基金等国家科技项目申报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六)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三、如何查询软件著作权登记

可以通过中心网站公告栏查询。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请,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相应的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登记

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和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的规定,出版、制作或复制涉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必须将有关合同和著作权授权情况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下称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具体要求如下:

一、出版、制作或复制单位,均应在出版、制作、复制之前,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报地方版权局进行登记和认证。

二、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申请登记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出版、制作、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授权合同一式两份(正、副本);(四)合同登记表(《出版境外电子出版物合同登记表》、《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表》);(五)著作权认证表(由地方版权局提供);(六)地方版权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地方版权局应对报登的著作权授权合同是否规范、齐备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限期补正;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对符合要求的,地方版权局应填写著作权认证表并传真给国家版权局进行认证,国家版权局通过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认证后再传回认证结果。对通过认证的,予以登记合同,发给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并将著作权授权合同正本退还报登单位;对未通过认证的,不予登记合同。

四、经合同登记后出版或复制的电子出版物或计算机软件,出版和复制单位应向地方版权局提交样品。

五、引进出版的电子出版物应在出版物及其装帧纸上标明著作权合同登记号;未标明合同登记号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作为涉嫌侵权制品予以扣缴。

六、对不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出版和复制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而造成侵权的单位,一经发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著作权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职务软件著作权的原始归属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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