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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音乐作品版权登记如何查询?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30 08:22:22
很多人在登记版权的时候都是比较着急的,因为这个周期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登记好的,那就自然而然的就会着急,那么,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南宁版权登记可以加急吗?
版权登记可以加急
正常情况下,版权登记一般在提交之日起(满足审核要求)约30个工作日即可取得。但是根据具体情况,申请人还想提前得到证书。只要申请人能够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比如司法文书),审查速度确可以提前,申请人可以提前取得《作品登记证书》。
一般而言版权登记时间大致为,从登记机关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而加急办理登记手续的话,时间大致为5-15个工作日不等。
为什么要登记版权?版权登记的意义又是什么?
一、版权定义
版权又称为著作权,版权登记是为了通过法律的程序维护著作权人的作品著作权,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它可以作为权利的证明,保护您作品的合法权益。著作权登记主要包括下列作品:
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版权登记的意义是什么
1.能帮助著作权人确定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避免在今后因为著作权归属的问题产生纠纷。享有著作权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必须拥有著作权,这样才能保护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权益。
2.在发生著作权人被侵权需要证明自己的权利时,登记的事项可作为拥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明。由于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提供了便利。
3.在进行软件版权交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作品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作品,软件的许可、转让,有利于软件作品的传播和经济价值的实现。更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
4.著作权登记同时还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登记计算机版权有利于产品在我国境内合法经营或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可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企业创新实力的表现,增强企业市场的有效竞争力。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实施和著作权保护形式的不断发展,作品登记已经显示越来越重要,著作权登记是绝对不能拖得,你早一日申请,你就能更快的享有作品著作权,才能更好的保护你的作品。
著作权法定许可4大情形
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允许有偿使用其著作权作品,这种做法是不侵权的。著作权法定许可具体有以下4种情形。
(一)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我国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包括教科书的法定许可、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但应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所享有的其他权利。”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使用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国家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属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大专院校的教科书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其次,使用的内容只能限于已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二)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三)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四)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播放的主体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其次,播放的内容是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以及已发表的作品,但是不包括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如果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复制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接下来就让小编来给大家介绍一下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法律规定软件著作权保护多久?
《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二十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任何人在没有争夺原作者的同意之下,是不得使用该软件的,即使是获得了原作者的同意,在使用时还必须备注上原作者的姓名。如果有人违反了这一条例的话,那么原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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