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横县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横县文字作品版权登记代理哪家好?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8 08:24:56

你知道版权的类型和各个类型的收费标准吗?

版权是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作品的一种与生俱来的权利。虽然如此,但对作品进行广西版权登记能更好的避免版权纠纷,那么版权的费用标准是多少呢?著作权也就是版权登记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三、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一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四、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作品登记机关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作品登记机关设立的网站上予以公告。版权被分为很多种类型,根据不同的版权类型,版权登记费用的收费标准也有着不同。

版权登记费用类型分为以下这几种:1、封存保管费2、著作权合同登记费3、撤销登记申请费4、登记证书费5、著作权登记费6、查询费7、例外交存费8、变更或补充登记费9、其他需交纳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条例的规定美术文字作品的登记费用为598元/件。工程图或示意图作品登记费用为898元/件。软件著作权登记1600元/件。影视作品登记798元/件。版权变更700元/件。版权补证600元/件。当然不同地区的版权登记费用也可能略有差异,一切收费标准还应以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信息为标准。

著作权能否转让

一、著作权能否转让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具有双重性,属于人身权利部分是专属性的,原则上不能转让,属于财产权利部分是可以转让的。但是,财产权利的转让只能在法定期间内进行(即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内)。著作权一经转让,著作权人便丧失了转让部分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转让及转移是如何的(一)有偿与无偿著作权的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前者如通过买卖或者互易等方式,后者如通过赠与或者遗赠等方式。(二)分别转让与分地域转让著作权中的各种财产权并不是必须全部转让给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人可以对转让的权利内容进行多种选择。著作权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出版权、翻译权分别转让给出版社、翻译公司;除此之外,著作权人还可以把不同艺术形式的改编权转让给不同的改编人。著作权人也可以分地域转让自己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与著作权人订立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著作财产权限制有什么

1、时间之限制

任何之创作均受惠于前人与文化之影响,并非凭空而来,故保护著作财产权应有一定保护期间,否则无期间限制,对于公共利益与文化发展,均无实益。准此,著作财产权于权利期间,其为私有财,即得自由行使,倘逾权利期间者,则为公共财,原则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不需支付代价与原著作财产权人。

2、事务之限制

著作之创作固有著作人自己之劳心结果,惟亦受社会文化之影响,是著作之创作具有相当之社会性。准此,对于著作财产权之保护,自应谋求折衷之平衡处。基于社会之整体利益,应将著作财产权视为实现著作权法目的之一种适当方式著作权法应适度之保护著作权,以维护著作人创作之诱因。为兼顾公共利益,著作权法亦重视追求国家社会之最大利益,对著作财产权为一定之限制,此限制属著作之公共限制,即准许著作于一定范围与条件下,得供一般人自由使用,不至于构成侵害著作财产权之情事,以促进国家社会文化之普及发展。该公共限制的情形有下面四中情况:依据著作利用性质,不适宜为著作权所及;基于公益理由,认为对著作权有限制之必要;基于与其他权利调整之目的,认为对著作权有必要限制之;于无害著作财产人之利益,且属于社会惯行者,亦得对于著作财产权加以限制。

3、强制授权之限制

他人基于必须利用著作之一定正当理由,得申请主管机关准许对著作财产权人支付或提存一定使用报酬后,就其著作加以重制。导致著作财产人是否订立契约之自由,受到应有之限制,即所谓强制缔约。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关音乐著作之强制授权,其性质属强制缔约之情形。盖音乐具有高度之流通性与极高之使用率,实不宜独占。依据经济分析之观点而论,倘强制授权对于整体经济之利益大于著作财产权人排他使用之利益,基于考虑增进之效益与相对之成本,自应限制权利之自由行使,以达成效用极大化与减少交易成本之目的。综上所陈,著作权法分别依据权利存续期间、事务性质与缔约自由等方面,限制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之自由,实为达成调和著作财产权人拥有私益与社会大众享有公益之目的,并谋求促进文明及文化两大目标总和之效用极大值。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被侵权的标的物应当在著作权法律的保护范围之内。它主要包括:(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和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歌曲和歌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和哑剧创作;(五)绘画、雕刻、版画等美术作品;(六)摄影作品和图片;(七)电影和其他音像制品;(8)、地图、技术和建筑图形。

2.著作权法律明确保护的专有权。一般来说,它包括以下几项:(1)复制权;(2)分配权;(3)租赁权;(4)展览权;(五)履行权;(6)展示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拍摄权;(10)改编、翻译和组装的权利。除了上面提到的经济利益,版权还具有人类的价值。

3.受害者必须有著作权。原告对著作权侵权提起诉讼时,应首先证明他享有著作权的权利。

4.受害者必须证明对方侵犯了,也就是说,侵犯了受法律保护的2人以上的几项特殊权利。复制、展览、表演、发行等。都是客观行为,更容易判断是否发生侵权。然而,对于“剽窃”,即因为“思想”不受保护,“思想”以外的“表达”必须被列为保护目标。然而,剽窃不能局限于词语的相似性,其判断必然具有主观价值判断,但缺乏客观标准。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答:侵权行为是指广义上对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狭义上是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伤害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第一,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即使发生损害,他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来说,造成损害的行为大多是违法的,但不排除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况,但不违法。如正确履行职责、自卫和紧急避险。所谓行为违法性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作为违法行为,是指法律禁止实施某一行为,行为人违反规定实施该行为。法律禁止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人实施破坏他人财产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不作为违法是指法律要求人们在一定的情况下实施一定的行为,但有此义务的人却没有这样做。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设置地下设施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如果建筑商未能采取这一措施,将构成不作为的非法行为。

二、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对公共财产、私人财产和非财产权利的损害。无论损害的后果能否用金钱来衡量,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构成损害事实。

简析软件著作权的法律特征

一、权利内容的法定性

法定性有狭义、广义之分。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的权利,都是由国家的法律所规定的,不存在任何法律规定之外的权利,譬如没有所谓天赋的权利。具体涉及到某种权利的具体内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该权利的具体内容,当事人没有选择的余地,一旦发生一定的法律事件,就必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这种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情况,我们称该权利的内容具有法定性,这是法定性的狭义含义;另一种情况,则是由法律规定权利内容的一定范围,至于具体的当事人之间究竟存在哪些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允许当事人自行设定、约定。只要这种设定或约定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法律就确认其有效,并予以保护。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当事人的设定或约定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在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就属于后一种情况。软件著作权具有狭义上的法定性。因软件著作权的权能均由法律一一直接规定,凡是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能成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例如,功能性使用就不是软件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在软件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在合同中约定对受方功能性使用该软件的范围加以限制的条款(如限制受方运行程序的机器类型、使用者范围等),这时候,供方所取得的是一种合同债权,而不是软件著作权。受方如果超范围进行运行,仅仅构成违约,不构成侵权。

二、权利的产生不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

法律意义上的个别确认,是指由专门的确认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对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予以明确地肯定或否定,从而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例如,专利局对专利申请的确认,合同管理机关对无效合同的确认,都属于法律上的个别确认。知识产权的产生一般都以个别确认作为要件。一个国家的法律保护哪些知识产权,这既反映该国的国家政策,又反映该国科技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凡在知识产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某一类科技、文化成果实行保护,这是对该类知识产权的一般确认。在获得一般确认的前提下,具有特定内容的某一具体的科技、文化成果的创造者,若想真正取得这种权利,还必须经过个别确认的过程。没有经过这种个别确认,即使该知识产品已经具备了取得知识产权的一切实质要件,也不等于就取得了权利。

我国的《专利法》和《商标法》都规定了个别确认制度。凡是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发明创造,都必须首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专利局审查、批准后,方可取得专利权。商标也是一样,具备申请条件的商标须经商标局核准注册后才享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具体地说就是,著作权因作品的完成而产生,作品一俟创作出来就自动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需履行任何手续。目前,多数已建立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国家都采取自动保护原则。虽然某些国家规定了交纳样书的制度,其目的仅在于方便行政管理和保存文献,与著作权的取得无关。

我国著作权法对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取得没有规定任何形式上的手续。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却规定了软件登记制度。那么,软件的登记制度算不算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个

三、兼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双重属性,但精神权利的属性较弱《条例》第九条所规定的五项权利中,第(一)项规定的发表权和第(二)项规定的开发者身份权均属于精神权利;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第(四)项规定的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以及第(五)项规定的转让权则属于经济权利。由于计算机软件是一种实用工具,创作它是为了满足实际运行的需要,而并非为了表达思想、感情。因此软件作品的精神权利远不如它的经济权利重要。相应地,法律对于软件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就比对一般的作品之精神权利的保护为弱。例如,《条例》中就没有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也没有规定作为精神权利的修改权。

四、不完全的独占性软件著作权具有独占性,但是有例外。象专利、商标这些知识产权领域里,一项知识产品上只能产生一个知识产权。如果两个人各自独立地完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专利局只能根据先发明原则或者先申请原则授予其中一人专利权。如果是同时发明或者同时申请,也不能对每一个申请人都授予专利权,只能要么一人放弃申请,要么两人共有一项专利权。当然,共有不是分别所有,共有的对象是一个权利而非两个权利。可见,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完全的、绝对的独占权利,权利人在一切情况下都排除他人也享有该权利的可能性。著作权则不然。作品的构成条件要求独创性但不要求首创性。如果两部作品一模一样,实质上仅仅是一个知识产品,但只要两个作者都是独立创作的,法律允许他们分别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这种情况下,同一知识产品上并存了两个著作权。因此,我们说著作权的独占性不是绝对的,而是不完全的。


 

版权所有: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