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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软件著作权形式有哪些?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6 08:12:48
“法定许可”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实施某种原本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无需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却应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换言之,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法律代替著作权人自动向行为人“发放”了使用作品的许可。我国《著作权法》一共规定了5种:“法定许可”《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又增加了一种“法定许可”和一种“准法定许可”。虽然有的“法定许可”条款没有明确要求“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但既然对著作权限制程度更大的“合理使用”都有此要求,对“法定许可”当然也有同样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法定许可的范围也作出了列举式规定:
(一)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转载,是指在报刊上刊登已经在其他报刊发表过的作品;摘编是对原文内容的部分摘录或缩写。这种转载、摘编只酿于在报刊上发表的作品,只能转载、摘编到其他报刊上。顺便指出的是,有权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只能是著作权人。
(二)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该款规定对作品的使用只限于音乐作品,使用的前提是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戏剧、曲艺等其他作品的录音制品不在法定许可之内。
(三)播放作品法定许可和播放录音制品中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其报酬支付或可与著作权人协商,或可与著作权人授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或可按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
(四)编写出版教课书与制作和提供课件法定许可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该款的规定很明确,使用目的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正规教科书;所谓的教科书必须是正式的教材,不包括教辅、教参类书籍。使用必须是少量的,即是作品的片段或短小的文字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五)通过网络向农村提供特定作品的准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了一种类似法定许可,但又不是严格意义上法定许可的权利限制。其第9条规定: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以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
自公告日起30日之内,著作权人不同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相反如果自公告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提供者则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著作权人的作品之后,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删除著作权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共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间的报酬。依照前款规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申请人可直接申请登记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
著作权也就是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便自动产生。换言之,无论作品登记与否,作品的版权都受国家著作权法的保护。既然如此,为啥还要多此一举进行南宁著作权登记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为什么要进行版权登记。
一、著作权登记的好处
1、保护期限长版权的保护期限最长,如权利人为个人,即作者一生及其后50年;如权利人为单位,即50年;都是从作品完成之日起计算。
2、反盗版维权行动的前提条件在著作权纠纷中,著作权登记证书是强有力的武器,能够维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其他著作权人以及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权利的初步证明,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保护的前提。
3、可用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著作权登记可用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还可以申报“软件企业的认定和软件产品的登记”。以此享受国家简政降税补贴政策,同时是企业创新能力的体现,也是提高企业市场有效竞争力的重要条件。
4、证明归属权涉及到版权转让、许可使用、交易等操作时,就需要证明归属权,这时候要用到著作权登记证书,它有利于作品、版权的许可、版权的转让、软件作品的传播、经济价值的实现、交易的成功。
5、保护商标归属权商标的归属权可以用版权来证明,避免因归属权问题而使商标失效。特别的,当商标暂时不能实现全面覆盖的时候,版权能起辅助保护作用。
二、著作权登记在版权纠纷中的作用
1、碰上版权纠纷时,首先需要证明这部作品的版权的所属权人是自己,这时候的版权登记证书就是强而有效的凭证,和我们的户口一样的有效凭证。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7条规定:“当事人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据”,点明了版权登记证明的效力。
2、创作者如果需要许可使用、版权转让的时候,就要提供版权权利证明,来和对方签订合同。创造者应该提高版权意识,做好版权保护是第一要务。在现如今这个版权商业价值日益突出的时代,一切商业化的作品,及时做好版权登记或者备案是当务之急。例如艺术作品,音乐作品、摄影作品、文字作品、电影作品等等。
因此,作品完成之后及时的著作权登记是保护作品的手段,首先它能保护原作,而且注册成本也不高,不仅具有先行使权、保护范围广的优势,而且可以针对侵权方提出异议和撤销权,这绝对是一本万利的好买卖!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什么行业都会有相互仿冒的事情发生,但是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因此当我们想要保护珠宝设计不受他人侵犯时,我们应该申请专利呢?还是版权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目前,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因此,登记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具有可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此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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