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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影视作品版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23 08:40:36
软件著作权对于软件来讲是比较重要的,一旦生效对于我们的软件保护也是比较全面的,在进行软件著作权申请时自然软件著作权登记也是其中的一项,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具体的了解一下,软件著作权登记的重要性有哪些?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3、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著作权登记是软件产品登记的前提条件。
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6、防抄袭,明确权利所属,作为法律保护的依据,打击盗版、抄袭。
7、技术融资入股,增加企业或个人无形资产价值,可作为增资、融资抵押、技术入股等。
8、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帮助企业减免税收,是申请高新企业资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等税收减免的必要条件。
9、APP上架应用市场必备,APP在主流应用市场上线审核时,大多要求提交著作权文件。
10、双软企业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是双软(软件企业的认定、软件产品的登记)企业认定的基础,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一系列优惠。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司法实践要注意哪些问题?
基于软件著作权的审判实践,在推进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中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软件著作权的性质。
在信息科学领域,软件是与硬件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工具软件、数据文件等,其中系统软件和工具软件是程序,是区别于传统作品而成立的一种具有实用性的新作品;至于数据文件,比如扩展名为doc、pdf、mp3或avi等文件,其实质仍然是传统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只不过作品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因此,软件这一概念的外延大于程序,是程序的上位概念。著作权法第3条将计算机软件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等并列。基于理论体系的自洽性,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不得不特别指出,此处的计算机软件特指程序及有关文档。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做法未尝不可。但其最大弊端在于,与国外进行学术对话和交流时将会存在障碍,毕竟software与programme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而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特殊性更多地体现在其对程序著作权的保护上。
二是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总体而言,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与一般财产权利的侵权认定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在实务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1)预装盗版软件行为的性质。尽管交易的主要标的是电脑整机(即硬件),但是销售商在机器上预装盗版操作系统和工具软件的行为,毫无疑问减少了软件权人的市场份额,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民事责任。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销售商的预装盗版软件行为侵犯了软件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2)最终用户侵权的认定。最终用户即是对软件进行功能性使用的人。侵权复制品的善意使用人,应承担停止使用、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责任,但不承担赔偿责任;侵权复制品的恶意持有人对软件进行商业使用的,应承担包括赔偿责任在内的民事责任。
三是软件著作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保全。
软件具有易卸载、易删除的特点。法律规定证据保全适用条件的核心要件均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因此,软件著作权纠纷中是否采取证据保全,以及何时适用证据保全需要特别注意。从广东省东莞市中院处理微软公司诉东莞市动感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一案看,对于是否裁定证据保全,原则上应当要求当事人自己收集、提供证据;但在实务操作中也要综合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有可能取证。此外,证据保全过程应当体现当事人双方的主体参与性。一方面,申请人对软件技术更专业,更清楚如何提取侵权信息和证据;另一方面,证据保全往往会直接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经营活动,被申请人有权利对证据保全的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异议和建议,从而尽可能地减小影响和损失。
四是软件著作权侵权损害的赔偿。
在司法实践当中,如何确定权利人发行软件复制品的单位利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这是计算损害赔偿的基准。实践当中,有直接以软件的市场价格作为单位利润,再乘以侵权复制品的数量,从而得出损害赔偿额。这样处理的依据在于,软件复制品的载体成本很低,可以忽略不计,但这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这是因为,软件开发者之所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在于他们支付了软盘、光盘等这些载体的成本,而在于他们付出了昂贵的开发成本。
为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软件市场的繁荣,法律有必要对软件开发者赋予权利,加以保护。因此,我们在确定软件权人发行软件复制品单位利润的时候,绝不能忽略开发成本。此外,软件权人还存在建立销售网络、提供售后服务等不可忽略的成本,可见,不能简单地以软件市场售价作为计算权利人每单位损失的基准,应当扣除各项成本,以平均净利润作为计算单位损失的基准,然后乘以侵权软件的数量,从而得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
软件著作权科技创新成果登记通常我们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应根据软件著作权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工作完成所受理的申请,若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软件著作权科技创新成果登记通常我们需要三个月的时间,应根据软件著作权的有关规定,企业应当自受理日起60日内审查工作完成所受理的申请,若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放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办理多长时间目前,不办理加急情况,软件著作权大约需要3个月左右时间,业内普遍采用加急方式(在原有基础上还需要加急费),可以从第二天到一个月不同确定拿到证书。
二、计算机软件怎么登记版权填写软件著作权申请表提交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缴纳软件著作权申请费注册机构受理申请更正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填写相关软件著作权申请表进入计算机著作权网上办公系统,注册用户,用户必须按照企业(单位)营业执照、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个人身份证填写真实信息,否则不予开通,对信息完整、收到传真资料的用户,中心将在2个工作日内开通,已开通的用户登录计算机著作权网上办公系统,填写相关资料,提交申请表并打印。
2、提交系统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按照设计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文件。
3.支付软件版权申请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是否符合受理要求时,软件企业登记管理机构发出缴费通知,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费用,计算机应用软件著作权登记费收费技术标准:200元/件次。
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符合受理要求并缴纳申请费的,登记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或代理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及缴费票据,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软件著作权登记只有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受理及发证。
5、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补正程序根据《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当自更正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更正材料,逾期不改正的,视为撤回申请;更正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登记机构不得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或代理人。
6、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软件著作权申请人或代理人可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查阅软件著作权登记公告,北京地区的申请人或代理人在查阅到所申请软件的登记公告后,可持受理通知书原件在该软件登记公告发布3个工作日后,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广西版权登记大厅领取证书,计算机软件版权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是外地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将按照申请表中所填写的地址邮寄证书,请务必在申请表中填写正确的联系地址。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登记,在申请登记的时候应当将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留存一份,便于在补正程序中保持文件内容的一致,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识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方法有哪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直是中国“著作权法”和“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主要原因是市场上盗版计算机软件太多,这无疑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利益。那么,你知道相关法律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是什么?
1.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设备执行的编码指令序列,例如计算机,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编码指令序列的符号指令序列或符号语句序列。同一个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个作品。
2.文件: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定、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书面材料和图表。例如编程指令、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3、计算机软件.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享受著作权软件的优惠。
4.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延伸到开发软件时使用的思想、处理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二,什么是计算机软件侵权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的规定,任何故意或过失侵犯受著作权法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软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构成计算机软件侵权。本文规定的八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是人民法院认定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侵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软件作者有权公开发表软件作品,除了著作权个人以外,没有人有权未经许可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将构成对著作权人发表权的侵犯。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作品出版。这种侵权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骗世界,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并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作为自己的作品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这种行为,无论他是否经软件作者同意发表作品,都构成侵权。这种行为主要侵犯了开发者的身份权和软件著作权的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独立完成的作品出版。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一个共同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是所有的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布权也应该由所有的开发者来行使。未经其他开发者同意,将共同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的原创作品发表,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签名或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签名。这种行为是将自己的签名添加到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中,或者替换软件开发者的签名并改变软件作品上的开发者签名。这种行为侵犯了开发者的身份权和软件作者的著作权。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对其软件作品进行修改、翻译和注释的。这种行为侵犯了2人以上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修改权、翻译权和注释权。这种行为应该得到著作权人对软件作品原版的认可,否则就构成侵权。经软件作品的作者同意,创作者应享受著作权对新增部分的修改和完善。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同意,复制或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这种行为侵犯了2人以上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及其合法受让方同意,向社会发布和展示其软件副本。这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分销和展示权。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方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权利的许可或转让。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人的使用许可和转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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