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区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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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区作品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1-20 08:49:01

软件的著作权只有到相关的机构登记了之后才能拥有其专有权,能够通过其权利进行收益等等。不但软件是这样的,还有其他所有的东西都是这样的,只有真正的登记了之后,才拥有其所有权,才能够对所有的物品进行收益支配等行为。那么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周期多久?

一、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周期

软件著作权申请要多长时间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需要30到40工作日,需要准备齐全的资料和证明,资料不全会需要更长的时间,费用是三百元人民币。登记工作可以办理加急,费用会相应提高。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版权登记可以作为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版权登记机关对权利主体、是否构成作品等方面不进行实质审查。申请成功后会在网上通知3天,然后可以凭受理证明领取证书。

二、计算机软件南宁著作权登记

250元/件次。该项目费用只限于程序及其一种文档的登记,如申请登记多种文档,每增加一种文档,增收80元。例外交存手续费320元/件次。

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

每次100元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费

50/件

变更或补充登记费

150元/件次

请求延期处理费

第一次100元/件次,第二次200元/件次

软件源程序封存保管费

100页为120元,超过100页的,每增加1页增收2元

查询费

计算机信息库查询费

题录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50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1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75元,超过100条,每条加收0.25元;文摘库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著作权概况查询,近五年信息,每题100元,超过3页,每页加收0.25元,追溯查询(五年前),每题125元,超过3页,每条加收0.25元;

纸介质查询费

对指定登记号的档案进行查阅,每件次收费2元,如需复印加收复印费

在开发的新的软件之后大部分的人都知道要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才可以让自己的辛勤劳动得到保护,而且在申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之后也会颁发登记证书的,下面小编带着大家来了解下,计算机软件南宁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最原始的作用来说,企业将软件、各类系统、APP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明确软件作品的完成时间、权力关系,尤其是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很好的明确作品的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

2、企业通过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可以更好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同时在发生著作权争议时可以作为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软件产品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可以帮助企业在我国境内内经营或者销售其产品,并出版发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企业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可以作为企业融资的工具,在申请科研项目或者专项资金时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同时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与客户交易过程中,可以增强客户的企业实力的直观印象和判断。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什么?在以上的文章中小编已经为您做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在您看了文章的内容之后会知道了什么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也希望您在了解了越来越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相关知识之后,对于这方面的知识更加重视起来。

被起诉著作权侵权?12个抗辩理由来帮你

著作权侵权行为在生活中并不少见,像擅自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复制他人著作权作品等都属于侵权行为,如果被著作权人起诉了,被起诉的人也可以通过下面这12个抗辩理由来申辩。

著作权抗辩理由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的再现或引用已经发表。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文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播放在公共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档案馆、美术馆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是指社会公众无须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在支付合理报酬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直接获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对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两者的差别在于:法定许可要求使用人支付报酬,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

一、编写出版教科书《著作权法》(2010)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五种“编写出版教科书法定许可”对使用作品的目的和数量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才能适用这条法定许可。也就是说,教科书之外的教辅资料被排除在外。

二、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向其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使用的是音乐作品,而且是已经被他人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如果先前的录制是非法的,即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录制为录音制品,其音乐作品不能作为法定许可的对象。其次,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必须独立录制,其不能翻录他人在先录制的录音制品。

三、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该项法定许可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被转载、摘编的是发表在报刊上的作品;其次,能够转载、摘编的主体同样是报社、期刊社。其他媒体如出版图书的出版社的使用不适用法定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有权发表不得转载、摘编声明的是著作权人,而不是刊登作品的报刊。实践中,许多报刊杂志经常声称“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和摘编本刊发表的作品”。此类声明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才有效。

四、电台或电视台播放《著作权法》(2010)第43条第2款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法》(2010)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是第三种和第四种“法定许可”,这两种“法定许可”均是对广播权的限制,只是后者适用于录制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中的作品,前者适用于其他已发表的作品。需要注意的是,播放作品法定许可不适用于电视台播放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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