邕宁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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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软件著作权登记流程是怎样的?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2 08:50:42

知识产权保护的常见类型主要有商标、专利以及版权(著作权)三种,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谈到过,近年来,商标保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申请人采用一种新策略“商标版权化”,就是在注册商标的时候,同时将版权进行登记,从而使自己的商标获得更为全面的保护,详情可查看《商标版权化竟有这么多好处?难怪那么多企业要将商标标志登记为版权了》。

商标权和版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由此可见,有时候商标的内容其实是符合著作权法中的作品要求的,那么这个时候如果这些内容没有注册商标,其实我们可以先通过广西版权登记的形式进行保护。那么以著作权的形式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究竟有哪些好处呢?

第一,作者所享有的复制权能够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来说,防止其他人将该商标注册以及禁止其他人对该商标的使用是最重要的两个方面,而将该未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都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复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作者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非法复制,当然也就能够禁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进行使用和申请注册。

第二,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获得,无须履行任何登记程序,而且作品的保护期限很长,一般都能满足保护该未注册商标的需要。作品的保护期一般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和死后50年,这么长的期间足以使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完成商标的注册。

凡事有利就有弊,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存在以下弊端:第一,著作权只能有效地防止他人对该未注册商标的复制,难以防止他人利用与该商标相似的商标。著作权保护作者的复制权,即通过控制他人复制来保护作品,对未注册商标来说,复制未注册商标在很大程度上是防止他人制造与该商标标识完全相同的标识,其他人变更标识中一些细节部分都可能成为一项新的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能有效地制止他人将该未注册商标变更标识后申请注册,也不能有效地禁止他人将这种变更后的标识投入使用。而商标的最主要功能在于商标的识别性,即使两幅作品不同,只要它们之间具有相似性,消费者就可能产生混淆。因此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难以有效地防止他人“仿冒”该未注册商标标识,相反,如果有人将可能与该未注册商标混淆的商标申请注册,他有权禁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继续使用该商标。

第二,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只能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如果其他人是以正当手段申请注册,那么该未注册商标使用人还无权禁止他人申请注册和使用。

第三,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企业不一定是未注册商标这一作品的作者,它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很多时候,企业都是请专业人士专门设计企业的商标标识,或者直接利用他人已有的作品作为商标,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使用该作品作商标的企业并不是该作品的作者,它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其他使用该未注册商标的人提起诉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有其优点也有缺点。在具体的案件中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著作权是否能够有效地保护未注册商标。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注册商标与利用著作权保护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只是对产品外表进行的设计。

如果未注册商标申请了外观设计,那么可以依据该专利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但利用外观设计保护未注册商标也有其缺陷,该专利权需要申请,该权利的保护期比较短,并且要求具有新颖性,相对来说,利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未注册商标的可能性比较小。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广西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的证据。那么若遭遇著作权侵权,侵权人会负什么样的民事责任?接下来就由为各位讲讲这个问题!

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这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根据侵权的轻重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以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的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作者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进行创作,并能以文字、言语、符号、声音、动作、色彩等一定的表现形式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并能复制使用的智力成果。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口述作品也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组成而尚未以文字或录音形式固定下来的已公开的作品,包括授课、演讲、口头报告、即席致词和诉讼中的辩护词等。其中,“授课”通常是指老师在课堂上教授功课;

“演讲”是指在公众场所,以有声语言为主要手段,以体态语言为辅助手段,针对某个具体问题,鲜明、完整地发表自己的见解和主张,阐明事理或抒发情感,进行宣传鼓动的一种语言交际活动。授课、讲课属于以口头语言组成的已公开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所以也能产生著作权。口述作品虽未固定于某种有体物上,除众人皆知的外,也须符合能以某种有体物将其固定下来的条件,如能以纸张、磁带或录音笔等有体物将其记载、录制下来,否则也难以保护。

但是,对著作权转让可能不是很清楚,但著作权确实包含一些注意事项;如果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的人身权利,比如署名权、修改权等,既然要转让专利权,有必要对专利转让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吗?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是转让部分权利还是转让全部权利。还要提醒大家,如果需要使用某人的作品,如果需要转让著作权,需要注意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登记时间。

虽然著作权保护时间较长,但如果临近著作权到期时间申请著作权转让,则得不偿失。为了避免纠纷,著作权登记是非常必要的。转让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受让人侵犯了转让人对作品的人身权利,如署名权、修改权等,这些权利不可转让?既然要转让专利权,就要对专利转让权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因为作品中有很多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租赁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播放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电影权、改编权、翻译权、集结权等著作权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那么什么是版权转让呢?有些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能听说过专利技术转让,但对版权转让可能不是很清楚,但版权确实包含了一些需要注意的权利。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该意识到著作权转让是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分类,有的权利人称之为著作权,有的权利人称之为著作权,那么哪种权利才是权利呢?其实没有所谓对错,两个名字对不对;版权是相对于国内的称谓形式,版权是从西方国家实施的相应称谓形式,是不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就叫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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