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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形式有哪些?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1 08:49:19
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权利类型的,对于这种权利也是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著作权是属于知识产权当中的一种权利类型的,对于这种权利也是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对于这个著作权的模仿就是构成相应的抄袭,剽窃的,下面就让广西版权登记小编为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可以模仿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软件著作权可以模仿吗不可以,模仿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模仿作品可能属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故构成前述要件,模仿作品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网络转载作品是否侵权?
一、网站转载的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
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而著作权的所有人为该作品的作者。那么,何谓作品?网站转载的文章属于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所以,结论很清楚,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
二、网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上发表的文章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高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
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换句话说,在网站上转载别人作品,在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时才是合法的:1、著作权人或受著作权人委托的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做不得转载、摘编文章的声明;2、支付报酬、注明出处。否则,就是是侵权行为。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现在的问题是:又有几个网站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网站转载的目的总是为了借助其他网站的文章来丰富自己网站的内容,从而吸引更多人访问,或多或少带有商业目的。
三、网站转载文章的稿费标准及发放问题
关于稿费标准问题,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4月发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报刊刊载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约定付酬标准的,应按每千字不低于5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至于稿费发放的问题,一般应由网站与著作权人联系以汇寄稿费;无法联系上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可参照《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规定,在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到期不按规定寄送的,每迟付一月,加付应付报酬5%的滞付费。
四、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
见到很多网站在首页上标注版权声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这种声明有效吗?网站是否可以禁止其他网站转载自己网站上发表的作品?根据《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网站间相互有转载、摘编的权利,对于网站内各篇文章的转载权,仍归原作者,只要转载、摘编的网站注明文章出处、支付作者稿费,就合法获得转载权。禁止网站转载自己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人,因此,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的告示一般来说是无效的,除非网站得到了作者的授权委托。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知识产权界也有人将版权和著作权等同看待。版权与著作权的区别,基于上文笔者对著作权概念的界定,立足社会实践,笔者认为版权与著作权有五点明显区别:
其一:主体不同,从狭义上看,版权是指出版者权,其主体是出版者,在中国,出版业被当作意识形态的重要领地长期为国家专营,由国有的出版机构(出版社或出版公司)具体运作,所以,在我国版权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出版机构,自然人不能成为版权的主体,而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客观上,只有自然人是作品的唯一事实作者,自然人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和民事主体;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能被视为法定作者。
其二,客体不同,出版者权的客体为书刊及音像出版物,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只是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因为作品载体可以有许多种,而作品本身只能是一个。
第三,形成机制不同,版权是一种从属于著作权的派生权利,出版者版权只能由著作权人授予而产生,而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在我国,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只要具备了作品的属性,即自动依法产生著作权。
第四,内容不同,以我国为例,出版者对其出版作品享有的版权,包括专有出版权、版本权、出版作品的形式和内容的修改权、删除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出版权、发行权、复制权、演绎权、翻译权、演绎权)、传播权(表演权、播放权、展示权、朗诵权)等权利。
第五,期限不同,在我国,出版者对作者授权出版的作品享有一定时限的专有出版权,时限长短由出版人与著作权人协商签约产生,并规定合同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一般不受限制,其中某些内容具有一身专属性的权利理应受到永久的保护,对于著作财产权,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时间界限,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截止于作者去世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止。
我们都知道,不管是什么行业都会有相互仿冒的事情发生,但是珠宝行业内相互仿冒、抄袭的现象更是层出不穷。因此当我们想要保护珠宝设计不受他人侵犯时,我们应该申请专利呢?还是版权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吧!
目前,国外学术界大多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外观设计。就珠宝首饰成品的属性而言,其大致符合外观设计专利的特点:其一,珠宝设计是由可被感知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因素组成;其二,具有新颖性、装饰性(或艺术性);其三,珠宝首饰可为生产经营的目的制造、使用和销售;其四,其为外观设计和产品结合的统一体。然而,外观设计专利定义中有一个隐含的条件,即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应仅是产品的不可拆分的一部分。珠宝首饰的设计与其产品本身紧密结合,并不存在具有相对独立性的部分。因此,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珠宝首饰设计不可行。
另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模式也有难以克服的缺陷:首先,珠宝设计随着消费者的口味而快速变化,这与动辄耗时八九个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周期格格不入;其次,因外观专利技术含量较低,无需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大量彼此相似而本身具有一定新颖性的珠宝设计均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重复授权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为珠宝设计维权诉讼埋下了大量隐患。
因此,登记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可行性和适当性,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判断珠宝首饰设计是否具有可著作权必须看其是否同时满足构成作品的三个条件:其一,珠宝设计属于首饰设计师智力成果,是富含精神创作的财富;其二,设计具有独创性,即设计作品由设计师独立创作完成,且设计作品富有个性;其三,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珠宝首饰设计作品应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无论此表现形式为平面的设计绘图还是立体的珠宝首饰成品本身,以保证其作品本身可以复制。因此,将珠宝首饰设计界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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