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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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办费用如何制定?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47:59

版权归属问题,相关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著作权归属特殊规定:

一、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

二、两人共同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合作创作人共同享有。

三、合作创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四、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

五、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造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七、职务作品,除应归法人或者其他人享有的除外,其著作权归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应归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著作权是指:“1、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

八、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九、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其著作权仍归作者享有。

十、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至继承人享有。

十一、著作权属于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其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在法定的保护期依法转移至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其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国家享有。

委托作品的著作权所有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那么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应该给谁呢?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定义和属性是什么?

1.在委托作品的认定实践中,有必要关注委托作品的认定。如果受托人接受委托,但不进行创作活动,例如,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画油画作装饰,乙公司将油画交给丙员工作为工作任务,则本案所产生的作品不应视为委托作品,而应视为工作作品。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托人在委托作品中从事创作,即履行与委托人达成的民事合同,通常是委托合同或合同的约定;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赋予的任务,即履行作者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委托作品著作权所有权法》规定,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除非另有约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虽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也有一些限制。边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了以下内容。在我国的著作权保护中,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中著作权的所有权进行了规范。《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著作权的所有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1.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约定著作权的所有权。一方面,它尊重作者即受托人的意愿,另一方面,它又便于委托人有效地使用作品。但是,双方可以自由同意,只有他们所属的仅限于作品的财产权,而不是作品的人身权。作品的个人权利只能属于受托人。

2.在双方没有特别协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和完成作品,并且是委托作品的作者。出于保护作者和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未经同意,著作权应给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享有著作权的同时,还受到以下限制:

(1)受托人应按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客户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没有约定使用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具体范围内免费使用。事实上,一些艺术摄影企业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并以客户的艺术照片有著作权为借口扣留照片底片,以垄断其未来的印刷业务。对于这种行为,客户可以被追究违约责任。

(2)受托人行使著作权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例如,受托人接受委托设计商标标识后,无论委托人是否注册商标,都不得以侵犯发表权为由阻止委托人在其商品和服务中使用该标识,也不得允许委托人的竞争对手使用该标识。

近年来,随着版权意识的加强,各类版权纠纷频繁发生,不仅限于传统的影视与文学创作,游戏、音乐等行业的版权纠纷也逐渐走进公众视野。为此,版权保护的必要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创新,已经成为每个行业的新常态。上到国策纲领、下到企业发展,无不强调与倡导创新的重要性。与此同时,与鼓励创新、践行创新同样重要的,还有保护创新成果,为每一个创新成果筑起护城河。在中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创作者就自然而然拥有版权。不过作品没有登记的话,碰上版权之争的时候,要证明其归属权是非常麻烦的。而如果把商标也做广西版权登记,也是商标的一种有效保护。

其实版权纠纷距离我们并不遥远,如今版权问题已经渗透到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从吃喝到游戏,从荧幕到音乐,有竞争的地方,就有版权之争。下面看看各行业案例:

1、游戏业的版权纠纷8月,网易代理的现象级游戏《我的世界》和国内某小厂的《迷你世界》的第二次诉讼庭审落下帷幕,这场关于游戏侵权长达三年的拉锯战最终不了了之。

2、餐饮业的版权纠纷9月19日,海底捞因被质疑“摆盘抄袭巴奴毛肚火锅”再登热搜,话题引爆后,名不见经传的巴奴毛肚火锅火速跟进公告,称“非常欢迎‘海底捞’加入巴奴大军”,虽然有“捆绑销售”的意味,但达到了宣传目的。

3、影视业的版权纠纷陷入版权纠纷的还有影视荧幕上的经典ID--蜘蛛侠,从上世纪开始,围绕这一经典漫画英雄的版权之争就把诸如漫威、21世纪影业、米高梅、卡洛克影业等一票好莱坞公司拖下水,最终经过十多年的纠缠,以索尼出让“007”系列版权换取蜘蛛侠版权达成多方协定。

4、音乐行业的版权纠纷如今打开常用的音乐软件会经常发现,曾经熟悉的歌曲会提示已下架或要求缴纳版权费用,免费音乐的时代已经过去,取而代之的是版权付费时代与背后的版权资源竞争。

在“盗版”音乐大行其道的前几年,QQ音乐打响了版权之争的第一枪,以此为卖点向用户贩卖版权意识,打造其在用户心中的良好形象。自此之后,国内在线音乐市场的版权之争从未中止过,从400元的《周杰伦热门歌曲合辑》,到财大气粗、垄断性收购版权的QQ音乐,腾讯、网易、酷狗、虾米等品牌轮番上演版权话题。透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版权问题,如今已经成为商业竞争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做好版权登记,既是企业成果的保证,也是企业竞争软实力的体现。

电子出版物_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

一、什么是电子出版物?电子出版物是指以数字代码方式,将有知识性、思想性内容的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固定物理形态的磁、光、电等介质上,通过电子阅读、显示、播放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硬磁盘、集成电路卡等,以及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媒体形态。电子出版物与传统纸张出版物相比具有不同的特性:信息量大、可靠性高、承载信息丰富,具有较强的交互性,制作和阅读过程需要相应软件的支持。

二、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问题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关于发表权问题著作权法中已经对“已发表”和“未发表”作品保护的区别进行了严格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发表”的规定是,在网络上传输作品被称为“发表”。但被称为“发表”的网络传输作品是有条件的:第一、由作者授权后在网络上公开的作品。第二、作品须在较大范围内被公众得知。第三、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如果作品已经以其他方式公开过,即便第一次进人互联网络,也不被视为发表。因此在判断是否侵权、确定解决方式时,电子出版物的网络传输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对“发表”的要求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数字化复制权问题在制作电子出版物时,必须对原始信息进行数字化处理,即把所有信息都用数字技术进行加工处理、数字技术的应用、网络媒体的传播又引起了复制权问题。目前,理论界对作品数字化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是著作权中的复制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类似翻译的演绎行为。

电子出版物版权保护有关合理使用问题世界各国的现行著作权法中都对“擅自复制”作了禁止性规定,以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义在不同程度下允许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充分体现了通过著作权法来平衡版权拥有者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立法精神在传统的印刷和传播途径中,高成本、长周期以及受较强地域性限制等因素使得个人的合理使用还不足以给著作权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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