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邕宁区摄影作品著作权价格是否合理?
作者:广西复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4-17 08:33:46
著作权人发表权、署名权定义全解析
发表权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发表作品权,含何时发表、何地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作品。出版、公演、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都是发表的形式。不发表作品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不公开的权利。发表权的行使只能有一次,作品的发表,应当是首次向社会公开,如果作品已经出版或者将作品展览过,说明作者已经行使过发表权了。
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包括决定发表和决定不发表两个内容,著作权人决定自己的创作不发表,他仍然有权将自己的作品许可他人全部或部分使用。发表并获取报酬,如果作者生前决定不发表自己的创作,也不允许其继承人、受赠人发表,在著作法保获的五十年期限届满时,任何人都可将其发表,但不得侵犯其署名权,如果生前未明确表示死后也不发表其著作,他的继承人、受赠人在著作权法保护的五十年期限内,可以行使其发表权,著作权人没有继承人或者受赠人,可由其合法所有人行使发表权。
署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款指出“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换言之,即是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注明自己的名字、名称的权利,作者是公民的,还可以注明自己的笔名。
署名权是确认该作品的作者的具体身份的重要的法律依据,它除了向公众表明该作品的所有权归何人所有外,也向公众承诺该创作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人。署名权包含著作权人有权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的。著作权人在自己创作的作品上署名可以是真名,也可以是笔名、艺名,还可以是假名、化名,甚至可以放弃署名,不管著作权人采取什么方式署名,他都有权拒绝其他任何未参与该创作的人员要求署名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创作的作品,作者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创作仍是由具体公民所创作,因此,署名权仍归具体创作的公民所有。署名权属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范畴,其权利不能转让、抵押、继承、赠与,一部作品创作的署名权,归创作人永远享有。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署名发表后,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新作品的著作权归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所有,但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很多人在创造出一个作品之后就会去申请著作权,著作权的主题可能是电影制片人、可能是一本书的作者,也可能是摄像师等,一般来说都有保护期限。那么作家版权保护期是多久?下面就由小编来为您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作家版权保护期是多久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去世以后的50年,作者是个人的其保护期限从作者死亡之日起来计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如何办理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著作权自愿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一)申请者递交材料;(二)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齐备与否,进行审核;(三)申请者交付登记申请费;(四)登记机关收到费用后发放受理通知书;(五)登记机关在受理后3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正确与否,进行形式审核;(六)登记机关向申请者送达发放登记证书通知或送达不予以办理登记的通知;(七)申请人领取登记证书或退回的50%申请费;
三、著作权登记需要的材料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登记著作权应该提供如下材料和文件:
(一)作品登记申请书;
(二)作品登记表;
(三)权利保证书;
(四)身份证明(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受托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或其他相关登记证的复印件);
(五)表明作品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部分手稿的复印件及照片、样本等)。专有权所有人应出示证明其享有专有权的合同。合作作品应出示作品合作协议或者有关证明;
(六)作品说明书或作品简介;
(七)作品登记代理人应出示授权委托书;
(八)非职务作品创作保证书或非职务作品创作证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国家的法律制度当中统一规定的,对哪一位作家或者对任何作品来说都毫无任何的区别。作家创作出来的这些作品自然就会享有著作权,问题是作家如果从来就没有通过相应的渠道发表过该作品的话,法律并不保护作品的著作权。
2019著作权变更途径及流程是怎样的?
著作权主体的变更,是指在作者身份不变的情况下,作者财产权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具体权利,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由作者以外的他人享有,如依合同的约定,出版权、复制权等著作财产权利由出版商在约定期限和地域内独占性地享有。此时,合同所涉及的权利依约定脱离于作者,在约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出版商占据着权利人的地位;再如,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作者的继承人可以继受取得作者的财产权,并可以代为行使作者人格权中的发表权。
著作权权利内容的变更,是指作者所享有的权利在一定期间内发生的量或质的变化。如因部分权利转让于他人而导致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缩减,这是量的变化;因在作者财产权上设定质押而导致纯粹增益的作者财产权变为有负担的财产权,这是质上的变化。
著作权变更途径著作权变更的主要途径有约定和法定两种途径。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的情形在社会生活中频频发生。愈是法治水准高的国家,愈鼓励人们通过合同约定来进行权利的变更,这与法律保护人们的自由与权利的理念紧密相关。通过法定方式导致著作权变更,如法人等对自然人作者的职务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中的部分权利即是此种情形。这是法律实现其衡平保护不同主体权利的观念在立法上的一种体现。著作权变更处理时间软件登记事项变更或补充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著作权变更流程1、填写软件著作权变更申请表。2、将申请文件提交到国家版权中心。3、缴纳申请费。4、登记机构受理申请。5、补正申请文件(如果申请文件无问题,则不需要补正)。6、取得证明文件。
PPT内容侵犯著作权电视台负连带责任
作为现代教育的一项重要辅助手段,PPT中对于元素的选择及使用影响着课件本身的质量。倘若对元素的使用不合理,或许还会潜藏着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风险。
案例李某创作了一幅名为《培训》的漫画作品,某培训公司在制作入职培训PPT时借用了李某的漫画,不过没有经过授权,也未标注李某署名及作品名称。随后,该课件内容的授课过程被作为一档节目在电视上公开传播。某文化公司也将该课程录制并制作为光盘,光盘现已公开发行。李某发现这一情况后,把培训公司、电视台、文化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起诉其侵犯自身的著作权。三方被告辩称,授课仅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客观上表达不方便,并且自己的行为也属于合理利用。电视台表示,对节目中素材的相关问题已有合同约定,无需承担责任。
分析培训公司制作了涉案课件,文化公司则是将该课件的授课过程录为光盘,经授权电视台取得了涉案录像制品的著作权。那么,三方被告是否构成了侵权呢?培训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培训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课件制作的过程中擅自使用其作品,对李某的著作权构成侵犯。而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培训公司的行为也未构成合理使用。
法律上的合理使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且应当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特定情形,第(一)项为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本案中使用李某漫画并非用于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故不属于此项情形;第(二)项合理使用情形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培训公司使用李某的漫画作品只是为了对相关主题进行说明,不过其在引用时并未注明作者署名,所以与合理使用不相符。
而对于被告所辩称的,即课件为口述作品,标注作者会对该作品的完整性和流畅度造成影响等也与客观事实不相符。口述作品并不影响讲述者指明作者,尤其是漫画课件元素,课件是以动静多种元素共同组合的教学演示内容,制作者完全可以在课件上以文字的形式标注作者。因而该理由也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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